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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为保证其真实性、严肃性,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将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1、孕妇入院时进行人脸识别,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向分娩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领的,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申领。
2、办证前必须确定新生儿姓名,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家规范用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填写签名、免费申领,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无法提供父亲信息,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为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6、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1、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
2、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
3、申报国籍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报户籍登记。
三、办理程序:
1、产妇入院后进行人脸识别,分娩后接生者填写首次签发表分娩信息,
2、领证人填写首次签发表新生儿姓名和父母相关信息,出院前凭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出院前新生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注意事项
1、按照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的姓名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新生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予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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